晨报讯 朱某某因绑架罪出狱后不思悔改,反而在不到一年时间再犯抢劫罪、绑架罪,并致一人死亡。11月24日上午,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、绑架犯朱某某进行宣判,随后在该院固定刑场用静脉注射对其执行死刑。 S/[SHhN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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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某某在2001年1月19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,2009年7月3日刑满释放。2010年3月15日13时许,朱某某在利辛县青年路遇到被害人李某,其进入被害人驾驶的轿车内将被害人控制并索要钱财。李某将随身携带的1000余元现金交出后,朱某某又持李某的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,但未能取到。朱某某遂胁迫李某从他人处借钱。 =<$g(&,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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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时许,李某打电话让其朋友送来3500元,并将钱交给了朱某某。21时许,朱某某驾驶轿车挟持李某到利辛县一处坟地,用胶带将李某绑在松树上,先后用鞋带、胶布、皮带等猛勒李某颈部,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。朱某某随后打电话叫来父亲,两人挖坑掩埋了李某的尸体。朱某某随后驾车到淮南市找朋友联系卖车,但未果。同月19日22时,李某驾车在淮南市八公山区与一辆货车相撞,随后弃车逃逸。 `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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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2月16日,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、绑架罪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,朱某某被执行死刑。朱晓非 本报记者 孟庆超 B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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